1. 條件與條款
1.1 |
客戶現要求,同意並授權星際匯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主事人身份在該賬戶執行客戶投資買賣的指示。
客戶同意並授權星際匯在該賬戶執行客戶指示時,如市場情況變化或客戶實際情況所需時進行與客戶投資買賣的相反指示。客戶同意並授權星際匯可以選擇在任何時間在毋須通知客戶而取消客戶在任何投資買賣指示。客戶須對星際匯按照本協定為其執行投資買賣指示所帶來涉及或產生的各種損失、責任或後果作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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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無論星際匯是否對客戶發出或送達相關知會或通知與否,客戶必須在任何時間依照本協議的條文和條件在任何指定的時間內,維持該 賬戶內由星際匯所指定的最低保證金金額。倘若收到星際匯的知會或通知(包括以電郵、傳真、電話或其他雙方協定收取通知的方式)知會或通知客戶時,客戶必須即時或在星際匯所指定的時間和日期內存入所需補貼或增加額外保證金金額或其他款項。客戶清楚明白同意星際匯有絕對酌情權來考慮當時投資市場情況而決定客戶所須補貼或增加額外保證金的金額,以保障客戶利益及維 持該賬戶正常運作。客戶完全明白並完全同意星際匯在考慮實際的投資市場動向及情況下有絕對酌情權訂定該賬戶的保證金金額,並可不時調整或更改該 額外保證金的金額和數目。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和日期內存放和/或維持該額外保證金和/或其他款項,或客戶根據本協定以書 面通知星際匯要求取消該賬戶,客戶則同意授予星際匯絕對酌情權力,在毋須知會或通知客戶下結算該賬戶全部或部份投資買賣合約,星際匯亦可隨時自行決定採取任何認為合適的行動和任何市場價格來處理或執行客戶在該賬戶未被結算的全部或部份投資買賣合 約。在這些情況下客戶須承擔就取消該賬戶內的全部或部份投資買賣合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風險和責任。星際匯在執行上述的任何 權利時將不構成任何免除、御免或解除客戶在該賬戶的欠負或淨差額的清償還款或填補差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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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當完成每份投資買賣合約後,客戶同意並即時支付星際匯是次或每次交易的投資買賣合約佣金及/或其他相關費用,而客戶亦授權星際匯從該賬戶內扣除。如該賬戶的保證金金額不足夠支付該佣金/其他相關費用,此不敷之數將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淨差額,星際匯則可 按本協議第1.12 及1.13 條文處理該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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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客戶將遵守和接受所有由星際匯所制定的規條,包括保證金規條、買賣規則、交易時間及地點、實貨交收和/或星際匯不時制定的有關 投資買賣金屬的規則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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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客戶特別授權並同意星際匯在毋須知會或通知下,可隨時從該賬戶的投資或款項轉移到客戶設立予星際匯其他賬戶內,以彌補客戶在其 他賬戶所需的投資買賣金屬或其他投資上的保證金或補貼所產生虧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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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客戶特別授權星際匯毋須知會或通知下,可將客戶的保證金/投資利潤由該賬戶轉移至客戶設立於星際匯的其他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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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所有星際匯發出之款項收據或保證金收據必須由星際匯授權之職員正式簽署方為有效。客戶同時同意並授權星際匯可按本協議第1.5 及第 1.6 條文處理依照本條文收取的款項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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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客戶在辦公時間內繳付任何款項或保證金(不論以自動轉賬或其他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存放星際匯賬戶內的金額與否),應即時取回該款 項或保證金金額的正式收據。倘若客戶將款項透過其授權人或星際匯的負責人或其任何職員存放在星際匯(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 客戶則絕不能要求星際匯負責賠償其在該部份或全部款項的損失。除該款項確實已由星際匯收訖,並對該款項簽發正式收據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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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所有需要作實貨交收的投資買賣合約,客戶必須在發出投資買賣指示時,同時以書面通知星際匯及得到星際匯確定方為有效。交收時間 及地點將由市場慣例或星際匯酌情決定。星際匯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客戶任何投資買賣指示,而絕不須對拒絕投資買賣指示向客 戶出具解釋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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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任何及所有客戶透過星際匯投資取得的款項,無論現在或將來,均被視為客戶存放於星際匯的抵押物,而該款項可用作償還客戶欠下星際匯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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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在不損害星際匯按照法律或本協議所享有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下,星際網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可隨時組合或合併客 戶在星際匯所設立的賬戶,同時星際匯可將該賬戶內的任何金錢,投資款項或其他財產,用來履行客戶對星際匯的義務、責任或債務是實 際的或待確定的,主要的或附屬的,無抵押的或抵押的,共同的或個別的,均受制於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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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如該賬戶的結存為欠負,星際匯將按不高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最優惠利率加百份之五或因應金融市場利率變動的資金成本加 百份之五徵收利息,由星際匯自行酌情決定要求收取 (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而利息將於每月月底的最後一天計算及繳付或於星際匯發出 追討該利息通知時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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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就該賬戶的欠負,星際匯絕對可按實際需要向客戶徵收費用以涵蓋星際匯提供客戶的賒賬和額外任何附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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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除雙方有特別協議外,星際匯絕對不須要對客戶存放於該賬戶內的按金和保證金或任何款項支付利息。 |
1.15 |
客戶可以不少於七個交易日的書面通知從該賬戶中提取其所需款項。客戶同意從該賬戶提取所需款項時絕對不能超逾該賬戶的餘 額,餘額的計算是必須要扣除所需的保證金和客戶的總浮動虧損,按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合約在該提款通知書的書面日期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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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交易日是指客戶在相關市場可進行買賣交易的日子。 |
1.17 | 星際匯可與其他任何一位客戶進行交易,同時星際匯亦可能以其本身或代表其他客戶對客戶所發出之 |
1.18 | 星際匯可對其持倉之投資進行買賣交易,而毋須為其所獲取的任何收益或福利作出解釋。 |
1.19 |
星際匯有權在有或沒有使用自動聲音警告裝置的情況下用電子儀器紀錄客戶與星際匯或其代表的電話談話,而此紀錄及版本可用作任何 用途,包括星際匯和客戶之間之糾紛中的證據,並且此紀錄絕絕對是星際匯的單一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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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本協定將一直生效直至星際匯茲收到客戶的書面通知,要求星際匯於六個交易日內終止本協定或客戶茲收到星際匯的任何書面通知,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或在星際匯的選擇下終止本協議,如星際匯依照本條文結束該賬戶,星際匯有絕對權力將該賬戶內的投資、未完成的投資買 賣合約轉移到星際匯所指定的代理人或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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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客戶如欲更改其登記於星際匯記錄內的任何資料,該客戶必須以書面或通過星際匯所指定的電子表格方式通知星際匯作出更改。客戶明白 此資料更改須在星際匯收妥其更改通知書的三個交易日後方為有效,而客戶須承擔因其更改登記資料所帶來的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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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星際匯可按照本協定內的客戶位址與客戶聯絡或客戶之後以書面通知星際匯的其他聯絡位址與客戶聯絡。所有星際匯跟客戶的聯絡不論是 以郵寄、電郵、電報、圖文傳真、電話、直接給予或其他方式均可當作有效地傳達給客戶。例如存放於郵筒、經轉送人接收、由機 器傳送、用電話傳達或面交到客戶地址,不論確實收到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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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任何星際匯的成員或員工或授權的人士特此明確地准許可到其客戶的營業位址或客戶住所拜訪和商談有關其賬戶的任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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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客戶特此承諾和承認會承擔一切星際匯因客戶投資買賣指示而所帶來的所有後果。 |
1.25 |
所有由星際匯按客戶投資指示所進行的買賣交易,均須按照金銀業貿易場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和香港內 外之結算所(“結算所”)所訂立及往後不時作出修改的有關法則、規則、規例、章程、慣例及闡釋辦理,及受任何有關法律、規則 或規例管制,包括香港及其它地區的法律及條例,及不時作出修改的規則及規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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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子交易服務
2.1 |
星際匯將會為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此電子設施可促使客戶得以向星際匯發出與買賣投資有關的指示和獲得與買賣投資有關的資料和 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星際匯的電子交易及網站。客戶承諾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是按照星際匯不時所訂立的條件與條款及同意遵守任何適 用的法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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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當使用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宣稱其是唯一使用者,星際匯不時發出鑒定代碼、密碼、登入名稱或個人身份識別字的唯一授權 使用者(“進入密碼”)亦由客戶獨自處理。同時,客戶將同意承擔透過使用其交易密碼而向星際匯發出買賣指示的全部責任(不論 是否由客戶授權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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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客戶將不會亦不容許他人或第三者企圖干擾、破解編程、修改、以反向編程或用其他任何方式更改,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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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當客戶開立電子交易服務賬戶時,客戶將會恰當地填妥及交回電子交易申請書以及使用星際匯電子買賣服務。另外,客戶特此同意在 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向星際匯交回已填妥及簽署的協議書連同所需檔案及客戶資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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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除非及直至客戶已收到星際匯的資訊或確定已執行客戶的買賣盤,星際匯將不會被當作或視為已收到客戶的投資買賣指示或已執行客戶 的投資買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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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客戶同意星際匯就客戶使用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收取有關的所有費用、服務費和使用費,如遇上此費用有需要調整或更改時,客戶同 意星際匯亦不須向客戶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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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客戶明確地同意星際匯可經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其他電子形式或設施與客戶通訊或發出通告予客戶,而當星際匯經其電子交易服務或 其他設施向客戶傳達訊息或發出通告時,則該訊息和通告在傳達時將可視作已被客戶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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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客戶承擔及同意其投資買賣指示一經發出,便可能無法修改或取消。客戶清楚明白在發出每個投資買賣指示前必須加以審查並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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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客戶明白及接納星際匯可隨時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而毋須給予客戶預先通知,暫停、禁止、限制終止客戶使用進入星際匯的電子交 易服務系統而進行任何買賣交易。該暫停、禁止、限制或終止進入星際匯的電子服務系統或結束客戶的電子賬戶將不影響雙方在暫停、 禁止、限制或終止進入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客戶結束其電子賬戶前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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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客戶亦完全清楚明白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內向客戶提供由第三者所發佈的財務資料及其它資料只是為提供資料作參考作用。由 於星際匯無法控制市場波動及資料傳送過程可能出現阻延,該等資訊可能並非有關投資的即時或即時市場報價,不論是為買賣投資或 其他用途。儘管星際匯認為該等資訊乃屬可靠的,但星際匯沒有任何獨立的基礎以核證或確認有關方面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絕不可就星際匯的電子服務系統內所提供的該等資訊而認定星際匯對其投資買賣作出了保證、建議或認可。星際匯對上述情況不 作出擔保或保證,亦不負責客戶因此而涉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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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客戶承認並同意,倘若發生下述事項,客戶會即時通知星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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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客戶特此承認任何由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所提供的資訊是按照“現況”或“現時可供使用”的基礎下提供的。星際匯不會確定、 保證或擔保該等資訊的即時性、次序性、準確性、充分性或完整性。同時,星際匯不會就該等資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 但不限於該等資訊的商用性或就某項用途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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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客戶同意星際匯或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第三者(“資訊提供者”)或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傳送的第三者(“資 訊傳送者”)均不需要就以下情況承擔任何損失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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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客戶同意星際匯不須承擔就客戶因使用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導致客戶所用的電腦、電腦軟體、資料機、電話及其他財物的損害 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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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星際匯不須承擔在星際匯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給客戶時所發生的任何傳送錯誤或延遲執行客戶指示,除非該傳送錯誤或延遲執行客戶指 示是因星際匯犯了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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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客戶同意賠償及免除星際匯及其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資訊傳送者因客戶使用星際匯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而引致任何和所有索償、 損失、稅務費用及支出。上述義務持續有效直至本協議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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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除非另有說明,此第二條條文乃本協議的附加條款而並不損害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
3. 陳述保證和承諾
3.1 | 客戶特此向星際匯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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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失責行為的情況
4.1 | 以下任何一項均構成“失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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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倘若發生任何失責事件,星際匯在沒有危害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下將授權 (但沒有義務)在擁有絕對酎情權及依照適用法律規章採取下列一個或多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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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依照本協議第4 條作出任何出售的情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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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替客戶作出的出售所得收益必須按以下次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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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儘管星際匯售客戶資產的權力尚未產生,星際匯可替客戶經其賬戶作出的買賣投資而產生可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利益分發、退款、賠 償、紅利、利息或其他款項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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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訂
5.1 |
星際匯可按照本協定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將任何本協定的條款及條件作出修訂或增補(無論是加入附表於本協定或以其他方式)。如 客戶不接受上述的修訂或增補,客戶可在星際匯向其發出該書面通知日期的十四天內提出終止本協議。如客戶在收到該書面通知後, 沒有在上述的十四天內向星際匯提出終止本協定或客戶在收到該書面通知後繼續按照本協定透過星際匯作出投資買賣,客戶則被視為已接納該修訂或增補和會繼續受該修訂或增補的協議所約束。客戶對星際匯承諾(i)客戶將審核所有由星際匯不時送交或以其他形式 提供給客戶的賬戶結單和通信,和(ii)如客戶關於協定內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客戶即儘快以書面通知星際匯有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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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條款
6.1 | 就所有事宜與本協定有關的,或由本協定所引起的日期時間均是最重要及關鍵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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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客戶承諾和確定已細心閱讀和同意本協議附帶的風險披露聲明書。客戶進一步承諾客戶接納一切經由星際匯替其執行的投資買賣指 示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同時客戶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因此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或損害而要求星際匯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客戶進一 步確定無論如何倘若星際匯未能迅速地或完全地履行替客戶執行其投資買賣指示時,客戶不會因此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而要求星際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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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如非星際匯所能控制的情況下,星際匯不須為任何未能或延遲替客戶履行其義務而負上法律責任。上述非星際匯所能控制的情況包括火 災、風暴、各種天災、暴動、罷工、封閉工廠、戰爭、政府管制、限制或禁制,而不論其為本地性或國際性,任何設備之技術性 失靈、電力中斷、燈火管制或任何其他足以導致或可能引致商品價格反復無常之原因,國際及本地交易地或市場關閉任何其他原 因足以影響星際匯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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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星際匯對客戶的遷就或通融,或不行使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所賦予的許可權,並不構成星際匯放棄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所賦予的權利, 特別是索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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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在本協議內,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字及詞句包含一種性別及不屬於男性或女性者,和提及人之人士亦包括公司和法團, 以上各種情況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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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本協議可翻譯成英文以外之任何語文版本,倘若翻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觸,將以英文版本為準。 |
7. 管轄法律
7.1 |
本協議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例所規限、解釋和執行,同時對此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司法管轄權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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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星際匯有權選擇和絕對斟酌決定權下,因本協定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申索,或本協議的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 約,將按照仲裁日時仍然有效並不時會作出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 將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按照仲裁開始日時生效之仲裁程式管理任何該等仲裁。仲裁程式所使用之語言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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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聲明和簽署
8.1 | 客戶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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